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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全省气象部门以及与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各级气象部门以及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度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各级气象部门是否联合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二)各级地方政府是否按照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气象观测站周边环境保护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保护范围。(三)气象探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存在潜在破坏。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