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管理事项 | 设备管理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无线电管理 办公室 | 初审企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申请;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维修是否具有型号核准证及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型号核准证要求进行监管;对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电磁辐射对无线电通信造成干扰进行监管;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
市质监局 |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高频热合机、射频加热器、理疗机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市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依法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类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
泰州海关 |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后,到海关办理入关手续。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环保局 | 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定期对辖区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无线电台(站)和高频热合机等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管。 |
市规划局 | 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注意保护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环境。产生无线电电磁辐射的工程设施,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通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派出机构,并进行技术论证后协商确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设备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规定的规划限定区域。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某公司拟进口一套无线电通信系统用于国内的科学实验,泰州海关在报关清单中发现涉及到无线电发射设备后,要求其到市无管办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许可证。市无管办初审发现,该系统涉及我国比较重要的战略性频率资源,需要到省无线电管理局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后,才能办理进口手续。因此,市无管办指导该公司先完成了频率许可的办理,领取了进口许可证,完成了进口流程 |
案 例 | 案 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