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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财政局 | (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
主管部门 |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泰财规〔2011〕1号); 2.《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6]171号)。 |
案 例 | 案 例 |
市学政试院欲将一处门面房对外公开招租,报市凤城河管委会初审后,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职业技术学校利用一处1000平方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000万元)投资设立一软件开发公司,由市教育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