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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住建局 | 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形势和发展变化,牵头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组织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 |
市监察局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人民银行泰州分行 | 负责住房保障政策中涉及金融信贷支持部分政策的制定 |
市银监局 |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金融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信贷支持 |
市发改委 | 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主体债券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牵头申报棚户区改造补助项目,做好相关配套设施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
市财政局 | 负责做好国家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国家和省、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 |
市国土局 | 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导并监督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市民政局 | 负责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
市地税局 | 负责牵头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市审计局 | 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市物价局 | 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008〕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08〕89号)。《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4〕15号) |
案 例 | 案 例 |
2014年7月28日,市法制办就《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物价、人社和海陵区、高港区、高新区法制办等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前后对《办法》进行了4次修改。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推行,依据市政府副秘书长徐保国要求,我局于11月中旬会同市法制办再次书面征求了海陵、高港、姜堰区政府和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依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适当修改,形成了《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