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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文物局 |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
县级以上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案 例 | 案 例 |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后向市文物局移交,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某公安局与市文物局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移交文物由市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或者由市文物局授权某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某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市文物局报省文物局批准后,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