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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农药监管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 |
市农委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
市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
市经信委 | 对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进行初审和管理 |
市工商局 | 负责对流通领域的农药产品的监管 |
市环保局 | 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市农委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市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市卫计委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5.《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74号) |
案 例 | 案 例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如果甲公司的产品是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在申领质监部门受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具备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在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依法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方能进行合法生产与销售。如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质监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还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根据相关情况,质监部门在处理后还可向以上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进行移交。如果生产的农药产品不是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产品,质监部门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