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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区)民宗局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拟同意的,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报市民宗局审核。 

市民宗局

负责对市(区)民宗局初审通过并上报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提出审核意见,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局审批

省宗教局

负责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案   例 案 例

甲市(区)宗教团体计划将一基督教固定活动处所变更为一座基督教堂,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必要的资金证明,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市(区)民宗局申请同意后,报市民宗局,市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宗教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