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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国土 | 农用地 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
城管 | 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
水利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
交通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
乡镇 政府 |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
其他 主管 部门 | 特定的管理区域的违法建设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依据专门的法律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
案 例 | 案 例 |
某企业在耕地上违法建厂房,国土部门可责令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企业违法建设,城市居民在小区内的违法建设;镇区居民在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可由城管部门依据规划法来查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优先查处。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部门优先查处。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优先查处。 在森林里的违法建设,由森林主管部门依据森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优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