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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国家和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组织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

 

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组织对各地污染排放达标率进行考核。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组织实施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编报污染事故报表。

强化区域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组织实施重点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风险状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水质调查,根据国家、省要求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建立空气质量保障机制,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

负责对危险废物重点单位的管理、检查和指导。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监督和协调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承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削减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电子电器废物拆解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组织开展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