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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的管理。

负责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负责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檔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

负责辐射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行政处罚。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