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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监督实施农村环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促治项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项目。

综合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保护区环保工作。

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规划和方案。

 

拟制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组织对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考核、评价。

承担全市重要生态红线的划定管理工作,实施市区生态红线区补偿工作。

组织指导各市(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试点。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