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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指导、监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参与拟订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地税局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均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
市财政局 | 财政部门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统筹安排使用 |
市教育局 | 教育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2.《国务院关于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条);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关于泰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96号) |
案 例 | 案 例 |
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首先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其次,市级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然后,市教育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最后,市教育局配合市财政局指导、监督下属单位按规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