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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职业卫生监管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定。(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职业病防治规划。(二)负责本市职业病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性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并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

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三同时”等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泰编办〔2011〕199号)
案   例 案 例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