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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 |
监管对象 | 监管对象 |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供应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代理服务机构 |
监管内容 | 监管内容 |
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购销合同,保证产品质量,按时供货;不得提供宁波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未成交产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提高产品(包装、服务)价格;不得以各种理由(除不可抗力因素)拒绝供货或迟缓供货;不得向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代理服务费。 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宁波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未成交产品;不得向非成交的供应商采购成交产品;不得网下采购;成交产品的采购应通过服务代理机构进行,实行网上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不得收受或索取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全面履行购销合同,严格执行约定的货款结算时间。 代理机构完善采购信息发送系统,凡医疗机构发出的采购信息,应及时通知供应商;遵守法律法规和集中采购文件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医疗机构和供应商的利益;不得泄露购销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可能影响集中采购公正、公平的其它信息;及时准确解释集中采购出现的申诉,妥善处理购销双方的合理要求;按月采集和分析供应商供货和医疗机构采购信息;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代理服务费用。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