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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一)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机构: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所(院)、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3增补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项目

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

1.组织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多部门参与开展相关活动,制定实施方案、督导评估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2.资金管理与使用:省、市级财政经费逐级、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配套经费落实;制定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及标准;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无经费挪用;及时、规范开展相关物品招标采购工作。

3.信息管理与质控督导:建立信息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与工作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信息数据的管理情况(原始资料、有关登记、报表资料齐全,数据完整、准确、有依据);定期在一定范围开展质量控制、监督指导与评估,有完整的督查评估报告。

4.人员培训:参加和举办业务培训,培训资料齐全。

5.宣传动员与健康教育:组织相关部门(包括媒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与健康教育。

(二)项目实施情况

1.服务能力与服务提供:项目管理和执行单位相关工作制度与服务流程的建立和落实,资金使用情况,机构、人员资质和能力,服务数量及质量,服务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服务环境符合工作开展,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活动效果达到要求。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