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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价格监督检查案件督办制度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案件督办规定》(苏价检[2008]298号),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行督办:1.发现线索或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无法开展检查的; 2.价格违法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明确,超过3个月仍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3.行政处理决定的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缴纳罚没款或履行清退多收价款责任的; 4.受权或者接受委托检查的案件,没有按照授权或者委托要求按时办结并报告的;5.上级价格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