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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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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市卫计委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
市质监局 | 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实施 |
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用农产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保税仓库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苏政办发[2013]167号),农业部、食药监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
案 例 | 案 例 |
某地食药监部门在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有摊主销售的本地一家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这时就有人主张由食药监部门对销售者和农业部门对生产者分别进行处罚,有人认为只需要对其中任一行为进行从重处罚。根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应该是由食药部门对销售者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处罚,并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有关证据移交给农业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