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
(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