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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我市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

(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