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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拍卖行业管理 |
监管对象 | 监管对象 |
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 |
监管内容 | 监管内容 |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