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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地震局
| 确定具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和要求 |
国土局
| 负责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审查把关 |
住建、规划局
| 负责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和项目选址的避让 |
公安局 | 负责制止、侦查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 |
案 例 | 案 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