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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事项监管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相关内容;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