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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年检、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社会组织进行查处;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新增两项职责:

1.新增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和社会组织平台建设职能,并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与规范管理职责,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泰办发〔2014〕100号;

2.省民政厅权力下放,新增基金会登记职责。苏社管〔2013〕190号。

承担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的驻泰州全国性、全省性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

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负责市属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及各市区4A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