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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关于“贿选”案件的查处。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

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市委组织部

统筹、协调村“两委”选举工作,加强指导。

市纪委

(监察局)

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市民政局

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1.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13〕52号);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3〕61号)。
案   例 案 例
全市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某市(区)群众举报,反映该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存在贿选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在是否构成贿选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请示市民政局给出答复意见。市民政局派出调查组,通过与当事人、选举委员会部分成员面谈等方式实地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的贿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群众举报情况是否属实,依法认定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贿选事实是否成立。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在该项工作中,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村“两委”选举工作,加强指导;市民政局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市纪委(监察局)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