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管理事项 | 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发放。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市民政局 | 负责烈士上报备案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
市人社局 |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 |
市财政局 | 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烈士抚恤金的及时发放;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转付。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
案 例 | 案 例 |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某甲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