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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全市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一)是否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三)是否对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提供岗前培训;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收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五)社会福利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是否经民政部门或登记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是否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

(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开展对外交往。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