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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一)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获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主要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2.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4.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5.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6.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8.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9.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1.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2.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13.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1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