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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交哪些材料?建筑业企业领取建筑施...
问: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答:

首先消防部门受理项目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等不属于消防部门管理的对象。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携带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问: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提供电气图电子档);

(4)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

(5)总规划平面图;

(6)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
建筑业企业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
办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需审查那些材料?
答:

目前泰州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6)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备注:1、项目必须纳入LBS无线定位系统(苏建建管(2012)57号)

2、项目信息必须录入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网

3、建筑意外伤害险保单(苏政办发[2011]30号)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问:
哪些单位需办理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手续?
答:
1、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现有企业原址重建,在原厂区内新建与现有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装置(设施)不同的建设项目,易地新(迁)建的建设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新建Ⅰ、Ⅱ类储存装置(设施)(见《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等建设项目。2、改建危化品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更新、改造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新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种类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扩大原设计生产规模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上述内容的,不纳入改建项目范围。3、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原生产、储存场所内拟建与现有生产(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工艺技术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问:
竣工图编制的要求?
答:

遵守工程制图的规范和标准;竣工图的内容要与建筑实体的内容相符;图面整洁,线条准确,字迹清楚,不允许有涂抹、补贴现象;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在竣工图上加盖竣工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所有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其中审核人应为项目经理。

问: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及时到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2)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访问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门户网站,下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要求》,了解和熟悉报送程序和内容,按照报送指南要求,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申报文件报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审核,合格后再报施工、监理等工程文件,并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文件符合归档要求后,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在5日内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问: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可以实行分期备案吗?
答:

可以实施分期备案。每期备案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总平图实施完毕,并且已经通过规划核实。

问:
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如何避免将少数专业工程招标遗漏?
答:

根据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属于违法发包”。

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制定发包方案时必须遵守规定,全盘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在立项批文、施工规划许可证和审图合格证都齐全的情况下,单位工程可以作为最小发包单元实施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分次工程都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部分专业工程若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其规模、或深化设计不到位,可列为暂估价,待明确规模之后,由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二次招标,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问:
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如何避免提交材料不全的情况?
答: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精神,在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被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

问:
在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时,如何避免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未详尽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信息,或与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情况?
答:

合同双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信息准确填写人员组成的信息。

问:
抗震报审中容易忽视哪些问题?
答:

报审单位、名称、规模与立项及规划总平面的一致性;本区项目抗震报审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规划批复、土地使用证、设计合同备案表以及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回复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图、计算书等资料;岩土勘察报告需加盖有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且专用章有效期应在报审时间范围内。

问:
哪些项目需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答:

建筑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结构属于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屋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用建筑工程;规范未规定的结构体系及市抗震审查专家认定结构体系复杂的高层建筑,需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问:
管线方案审查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答:

管线方案审查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申报。

需提供资料:1、方案审查申请报告;2、方案审查申请表;3、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方案及电子文件;4、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资料;5、信用承诺书。

问:
设计变更后需要再报施工图审查吗?
答: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应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

问:
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应该在什么环节办理?
答:

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审批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

问:
民用建筑应结合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易地建设?
答: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问:
哪些建筑需要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答: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问:
建设单位进行了“环评”是否就可以开工建设?
答: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取得“环评”文本之后,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问:
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问:
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答: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答: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

问:
为什么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问:
哪些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答: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为占用非农用地等;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用地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5)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等的拟安排情况;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问:
项目立项时审批核准和备案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问:
什么类型的项目在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答:

在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关于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跨区域和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如化工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等。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①在立项相关批准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②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有些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时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比如,项目启动时用的是“地块号+用途”的方式命名,中间可能出现自拟的名称,地名批复又可能出现新名称。主要原因是项目运作时间长,名称前后有变化;规划、建设、竣工所划分的标段不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因无法证明是同一个工程而无法办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①将项目名称保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②如果名称出现变化,要有闭合的、有效的证明材料;③到不同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要特别注意工程名称的一致。

问: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哪些审批流程?
答:

从目前的实践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立项阶段、规划方案审查阶段、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立项阶段。

①核准(备案)项目

A.涉及土地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土地使用合同等;

B.涉及评审的:环评、能评、稳评、职评、安评等。

②划拨土地项目。

A.启动:项目建议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能评、职评、稳评、用地规划、用地划拨等;

C.初步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含民防方案审查)、抗震审查等。

(2)规划方案审查阶段。

规划方案审查、民防设计方案审查、民防易地建设许可、民防改造许可等。

(3)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阶段。

①建筑工程施工图和抗震设防、卫生、安监、民防、消防、气象等施工图审查等;

②工程规划许可;

③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④质监、安监;

⑤施工许可。

(4)竣工验收阶段。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实;

②业主组织竣工验收(质监站出质量监督报告);

③绿化、消防、环保、气象、民防、技防等验收(备案);

④工程档案进城建档案馆;

⑤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