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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类
证明办理规范、优惠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税务认定规范、税务登记规范、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问:
证明办理规范
答:

证明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开具或核销证明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税务文书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2类13个事项。

6.1 证明开具

6.1.1-15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

【业务描述】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报送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车主身份证明区分应税车辆的纳税人不同按下列条件报送: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车辆发生底盘更换或因车辆过户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先行补税。

6.1.2-152 完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为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和通过扣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证明其缴纳税款情况的完税凭证。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请,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开具发放完税证明。

6.1.3-153 企业纳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根据企业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开具发放企业纳税证明。

6.1.4-15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到中国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和个人,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报送资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取得收入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个人在中国停留时间证明材料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材料(注明去往国家、停留时间和所得税汇缴的承诺)。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企业所得税年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业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审核通过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未通过1个工作日内制发《不予税务认定通知书》并连同所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预办理服务。

6.1.5-15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开具

【业务描述】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份。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6.1.6-156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申请抵扣的,由销货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

【报送资料】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请,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1.7-157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申请抵扣的,由销货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开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

【报送资料】

丢失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1.8-158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开具

【业务描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其发放《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报送资料】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6.1.9-159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开具

【业务描述】

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从石脑油生产企业购买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在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

【报送资料】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是否属于乙烯、芳烃类产品消费税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6.1.10-160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已经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完税证明相关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3)个体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6.1.11-161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发放《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6.2 证明核销

6.2.1-162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核销

【业务描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购货方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购货,销货方填写完后,购货方携带销货方退回的《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

(2)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审核购货方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和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审核《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办税服务厅审核无误,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当场办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核销手续,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转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6.2.2-163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核销

【业务描述】

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携带石脑油生产企业退回的《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领用记录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1)《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

(2)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流程】

同“6.1.1-15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办税服务厅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证明单核销手续,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存根联退还给购货方,留存核销联,并在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附表 证明办理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

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6.1证明开具

6.1.1-15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

×

×

×

×

×

6.1.2-152

完税证明开具

×

×

×

×

×

×

×

6.1.3-153

企业纳税证明开具

×

×

×

×

×

×

6.1.4-15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

×

6.1.5-15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开具

×

×

×

×

×

6.1.6-156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

×

×

×

×

×

6.1.7-157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

×

×

×

×

×

6.1.8-158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开具

×

×

×

×

×

6.1.9-159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开具

×

×

×

×

×

6.1.10-160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

×

×

×

×

6.1.11-161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

×

×

×

6.2证明核销

6.2.1-162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核销

×

×

×

×

×

6.2.2-163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核销

×

×

×

×

×

问:
优惠办理规范
答:

优惠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16类36个事项。

5.1 增值税优惠办理

增值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即征即退类4项。

5.1.1-115 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增值税优惠。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

(3)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2-116 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拍卖行受托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2)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3)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5)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优惠。

(6)部分黄金生产和销售及进口黄金及黄金矿砂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优惠。

(7)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8)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9)钻石交易增值税优惠。

(10)血站增值税优惠。

(1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优惠。

(12)销售电影拷贝等收入增值税优惠。

(13)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1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企业增值税优惠。

(1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16)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17)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18)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19)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20)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21)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优惠。

(2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2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

(24)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增值税优惠。

(25)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增值税优惠。

(26)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增值税优惠。

(27)电影发行、放映、版权转让增值税优惠。

(28)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2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30)退役军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31)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

(32)服务型企业新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

【报送资料】

(1)【业务描述】第(1)~(14)项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产品,非新办企业还需写明上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如申报免税收入、减免税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产品,非新办企业还需写明上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如申报免税收入、减免税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应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产品,非新办企业还需写明上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如申报免税收入、减免税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4)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产品,非新办企业还需写明上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如申报免税收入、减免税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饲料产品生产目录原件。

——需检验的饲料产品的产品检测报告。

——生产鱼粉、饲用鱼油的纳税人,应提供省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复合预混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的纳税人,应提供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省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上述饲料产品和粕类产品外的纳税人,应提供省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国内饲料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供货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原件(按规定不需检验的除外)。

——销售进口饲料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供货单位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单位开具的饲料产品发票的复印件。

——进口饲料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著作权登记证明。

——个人转让著作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已经企业所在地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11)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12)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3)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电影发行、放映、版权转让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证明文件。

——电影版权转让、电影发行、农村电影放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5)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办理: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1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值税优惠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7)退役军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办理: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8)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办理: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9)服务型企业新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核准备案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3-117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2)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3)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4)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增值税优惠。

(5)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4-118 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2)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

(3)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优惠。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优惠。

(6)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优惠。

(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需提供)。

——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清单》。

(3)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污水处理劳务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质标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最近时期监测报告。

——利用风力生产电力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生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技术要求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生产销售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提供或生产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劳务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

①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证明(无污水排放的,出具无污水排放证明)以及2010年1月1日以后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

②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检测报告(以生物质为原料发电的除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③以生物质为原料发电的,提供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最近时期监测报告。

④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提供ISO9000、ISO14000认证证书。

⑤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4)【业务描述】第(4)~(6)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优惠: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2 消费税优惠办理

消费税优惠办理包括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退税类共3项。

5.2.1-119 消费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事前备案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消费。

(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报送资料】

(1)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消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办理: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2.2-120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事前备案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子午线轮胎消费。

(2)航空煤油消费。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消费。

(4)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消费。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2.3-121 消费税退税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消费税退税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优惠。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3)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应提供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业务流程】

同“5.1.4-118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消费税退税类优惠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4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包括事后备案类1项。

5.4.1-124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

(4)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

(6)农用三轮车车辆购置税优惠。

(7)“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

(8)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优惠。

(9)公共汽电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购车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提供所购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提供进口自用车的《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提供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本人入境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该车辆已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价格证明,包括: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文件。

——车辆价格证明,包括: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辆购置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车辆价格证明,包括: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一套。

(6)农用三轮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购买人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购买人是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购车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7)“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购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购车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财政、国税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XX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文件。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8)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购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购车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文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

(9)公共汽电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车主身份证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根据纳税人递交资料,制作《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5.5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税前扣除备案类4项。

5.5.1-125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同一非居民企业在同一地需要多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上述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流转到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5.2-126 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7)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1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

(1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证明。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或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核算情况说明。

——从事相关产业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第一年提供)。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算明细表。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7)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或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说明。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文化企业相关证照。

——转制相关批复文件。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商务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获利年度声明。

(1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5.3-127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7)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8)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优惠。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1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2)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银行注明“国债利息”的利息清单或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决议。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材料(境内)。

——省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出口)。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材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申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与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资料、定期通过银行实际支付的工资证明。

——已安置残疾人员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资料复印件。

(8)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证监会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农户小额贷款(单笔5万元以下的)明细账。

——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农户证明材料。

——利息收入单独核算资料。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1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身份证。

——安置企业的用工情况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12)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收入明细资料。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5.4-12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备案类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备案包括以下事项: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2)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确认企业资产损失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6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共3项。

5.6.1-129 个人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6.2-130 个人所得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

(2)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7)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科技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奖励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外籍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房产评估报告和原购房发票。

——售房合同或协议。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5)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6)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7)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6.3-131 个人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2)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3)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批件等证明材料。

——个人见义勇为行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3)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拆迁补偿款签名确认的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7 房产税优惠办理

房产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3项。

5.7.1-132 房产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房产税审批类优惠办理包括以下事项: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

【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纳税人困难的资料。

——房产的产权证、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7.2-133 房产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房产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房产税优惠。

(2)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房产税优惠。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优惠。

(4)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优惠。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房产税优惠。

(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房产税优惠。

(7)支持铁路建设房产税优惠。

(8)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优惠。

(9)医疗机构房产税优惠。

(10)教育行业房产税优惠。

(11)承担国家商品储备自用房房产税优惠。

(12)大学科技园房产税优惠。

(13)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优惠。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房产税优惠。

(15)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产税优惠。

(16)大修停用房屋房产税优惠。

(17)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房产税优惠。

(18)武警部队房产房产税优惠。

【报送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证明材料。

(2)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职工花名册。

——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4)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原件及复印件。

——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支持铁路建设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铁路企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部门资质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医疗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登记注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教育行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承担国家商品储备自用房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储备商品资质证明材料。

(12)大学科技园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3)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5)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16)大修停用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17)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资料。

(18)武警部队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武警单位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核准备案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7.3-134 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证明资料。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8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3项。

5.8.1-135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纳税人困难的资料。

(4)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8.2-136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医疗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搬迁企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电力行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水利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民航机场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军队系统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武警部队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1)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2)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的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残疾人职工残疾证。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老年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医疗执业登记注册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教育行业资质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国家储备商品资质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3)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5)搬迁企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搬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电力行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电力行业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水利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水利设施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8)民航机场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9)军队系统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武警部队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1)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地下人防设施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8.3-137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事后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支持铁路建设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报送资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证明资料。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材料。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支持铁路建设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铁路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9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前备案类2项。

5.9.1-138 土地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报送资料】

(1)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9.2-139 土地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优惠。

(2)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土地增值税优惠。

(3)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优惠。

(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土地增值税优惠。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报送资料】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投资或作价入股的房地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被兼并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兼并或企业兼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分配方案。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让房产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有关政府部门文件。

——转让房产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及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务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0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后备案类2项。

5.10.1-140 耕地占用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耕地占用税审批类包括以下事项: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审批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10.2-141 耕地占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耕地占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

(2)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

(3)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2)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3)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4)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1 资源税优惠办理

资源税优惠办理包括审批类、事后备案类共2项。

5.11.1-142 资源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资源税审批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1-115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批。

5.11.2-143 资源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资源税事后备案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资源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2 契税优惠办理

契税优惠办理包括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共2项。

5.12.1-144 契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契税事前备案类包括以下事项:

(1)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2)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

(4)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5)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

(6)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

(7)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8)企业整体出售契税优惠。

(9)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或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首次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8)企业整体出售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出售的批文及企业整体出售相关证明。

——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9)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2.2-145 契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契税事后备案类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3 印花税优惠办理

印花税优惠办理包括事后备案类1项。

5.13.1-146 印花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印花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3)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印花税优惠。

(4)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印花税优惠。

(5)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书立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书立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印花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书立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印花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书立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贴花证明材料。

——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4 车船税优惠办理

车船税优惠办理包括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2项。

5.14.1-147 车船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车船税事前备案类包括以下事项:

(1)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税优惠。

(5)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车船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临时入境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2-116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受理备案类事项的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核准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4.2-148 车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车船税事后备案类包括以下事项:

(1)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车船税优惠。

(3)警用车船车船税优惠。

(4)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车船税优惠。

【报送资料】

(1)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证明资料。

——渔船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单位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警用车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单位证明材料。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5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办理包括事后备案类1项。

5.15.1-149 城市维护建设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事后备案类包括以下事项: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5.16 教育费附加优惠办理

教育费附加优惠办理包括事后备案类1项。

5.16.1-150 教育费附加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教育费附加事后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优惠。

(2)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教育费附加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教育费附加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建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5.1.3-117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信息,并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3)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申请服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

附表 优惠办理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5.1增值税优惠办理

5.1.1-115

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1.2-116

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1.3-117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1.4-118

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2消费税优惠办理

5.2.1-119

消费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2.2-120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2.3-121

消费税退税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3营业税优惠办理

5.3.1-122

营业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3.2-123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4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5.4.1-124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5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5.5.1-125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5.2-126

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5.3-127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5.4-12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备案类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6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5.6.1-129

个人所得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6.2-130

个人所得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6.3-131

个人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7房产税优惠办理

5.7.1-132

房产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7.2-133

房产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7.3-134

房产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5.8.1-135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8.2-136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8.3-137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

×

×

5.9土地

增值税优惠办理

5.9.1-138

土地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9.2-139

土地增值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10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5.10.1-140

耕地占用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10.2-141

耕地占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11资源税优惠办理

5.11.1-142

资源税审批类优惠办理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

×

×

5.11.2-143

资源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12契税

优惠办理

5.12.1-144

契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

×

5.12.2-145

契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13印花税优惠办理

5.13.1-146

印花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服务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5.14车船税优惠办理

5.14.1-147

车船税事前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7个工作日

以内

即时办结

×

×

×

5.14.2-148

车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15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办理

5.15.1-149

城市维护建设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5.16教育费附加优惠办理

5.16.1-150

教育费附加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

×

×

×

×

×

×

×

问:
申报纳税规范
答:

申报纳税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或解缴及退还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14类45个事项。

4.1 增值税申报

4.1.1-07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表各2份。

(2)防伪税控纳税人需报送税控IC卡,2014年8月1日后购买或换购防伪税控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报税盘。

(3)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4)《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5)《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7)从事机动车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8)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

(9)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0)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防伪税控或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抄报税并进行“一窗式”比对。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防伪税控纳税人进行IC卡清零解锁。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6)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7)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1.2-07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附表2份。

(2)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对部分“营改增”行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按季网上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1.3-0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户)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份。(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或委托银行缴纳核定税款,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4.1.4-073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业务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4.2 消费税申报

4.2.1-074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2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扣缴义务人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2.2-075 酒及酒精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酒及酒精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2份。

(2)每年1、7月份纳税申报时需填报《现有酒类产品种类登记表》。

(3)白酒生产企业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4)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的,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6)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7)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8)扣缴义务人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2.3-076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2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扣缴义务人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2.4-077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2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扣缴义务人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2.5-078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从事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适用的应税消费品有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报送资料】

(1)《其他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2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扣缴义务人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其他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3 企业所得税申报

4.3.1-079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份。

(2)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3)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填写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3.2-080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3.3-081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规定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申报主表与附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填写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申报年度中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3.4-082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按规定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3.5-08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6条规定实施指定扣缴的外,应当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申报主表与附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填写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4.3.6-0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6条规定实施指定扣缴的外,应当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4.3.7-08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6条规定实施指定扣缴的外,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申报主表与附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填写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4.3.8-08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6条规定实施指定扣缴的外,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各2份。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4.3.9-087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份。

(2)《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3)《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4)《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4 个人所得税申报

4.4.1-08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业务流程】

同“4.1.2-0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5)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4.2-089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时填写)。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年度所得中是否含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网上申报、网上缴税服务。

4.5 车辆购置税申报

4.5.1-090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的,应同时提供相关有效机构证明:

——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7)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8)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对于已使用未完税,但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以上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比照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临时备案价格征税并将车辆型号及征税价格信息汇总备案。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升级规范】

委托车辆经销商代征车辆购置税。

4.6 地方一般各税申报

4.6.1-091 营业税申报

【业务描述】

营业税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2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与其他地方一般税费申报合并为综合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6.2-092 资源税申报

【业务描述】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就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与其他地方一般税费申报合并为综合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6.3-093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与其他地方一般税费申报合并为综合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6.4-094 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与其他地方一般税费申报合并为综合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为纳税人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6.5-095 房产税申报

【业务描述】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与其他地方一般税费申报合并为综合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6.6-096 印花税申报

【业务描述】

印花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4)与其他地方一般税费申报合并为综合申报。

(5)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6)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7 基金(费)申报

4.7.1-09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申报缴纳基金。

【报送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份。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7.2-098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或《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业务流程】

同“4.6.1-091营业税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或《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8 委托代征申报

4.8.1-099 委托代征申报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2)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3)《票款结报手册》。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受托代征方资料,审核受托代征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格,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受托代征方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托代征方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受托代征方开具完税凭证。

(3)《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方,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9 代扣代缴申报

4.9.1-100 扣缴义务人申报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资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资料,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互联网或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9.2-101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份。

【业务流程】

同“4.9.1-100扣缴义务人申报【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资料,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1)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2)提供互联网或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4.10 经营信息申报

4.10.1-102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业务描述】

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报送资料】

(1)《资产负债表》2份。

(2)《利润表》2份。

(3)《现金流量表》2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征税专用章及接收人签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3)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详细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

(4)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申报成功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升级规范】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4.11 延期申报纳税

4.11.1-103 延期申报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

【升级规范】

(1)缩短办理时限,纳税人按上期缴纳税款预缴后即时办结。

(2)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无需填写报送表单。

(3)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11.2-104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5)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县、市级相关部门逐级调查核实,省级审批,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20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12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4.12.1-10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业务描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份。

(2)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相关部门逐级调查核实,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署审核意见的《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交纳税人。

【升级规范】

(1)缩短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实行网上“先备后核”,纳税人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备案(备忘)后先行享受相关政策,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核实和监管。

4.12.2-10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报告。

4.13 退(抵)税申请

4.13.1-107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收入核算部门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10日内将签署意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30日内将签署意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

(3)收入核算部门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升级规范】

(1)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申请缩短办理时限至10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13.2-108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县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2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

(3)办理退库手续。

【升级规范】

(1)缩短办理时限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服务。

(3)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

4.13.3-109 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

【业务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县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业务流程】

同“4.13.2-10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

(3)办理退库手续。

【升级规范】

(1)缩短办理时限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服务。

(3)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

4.13.4-1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业务描述】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报送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③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①项原始凭证。

上述①、②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②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③《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①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②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

(3)审批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

【升级规范】

(1)提供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服务。

(2)享受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按季网上申报并实行网上即征即退。

4.13.5-111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

【业务描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购货方在采购葡萄酒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证明单,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报送资料】

(1)《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2份。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业务流程】

同“4.13.1-107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申请【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收入核算部门调查核准。

(3)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交国库。

(4)办理退库手续。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13.6-112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

【业务描述】

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原因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到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申请退税。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2)未挂牌照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副本,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3)已挂牌照车辆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完税证明正本、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留存。

(5)其他原因退税提供:其他原因退税的情况说明、完税证明正本、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调查审批,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4)办理退库手续。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14 滞纳金处理

4.14.1-113 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业务描述】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以及因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不予加收滞纳金。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办理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其他部门调查核准,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升级规范】

缩减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4.15 财税库银电子缴税

4.15.1-114 财税库银三方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扣税款三方协议的方式,利用电子网络系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2)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4)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实行批量扣税,非定期定额户申报成功后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自动划缴税款。

附表 申报纳税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

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4.1增值税

申报

4.1.1-07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

×

×

4.1.2-07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

×

4.1.3-0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户)申报

×

×

4.1.4-073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

×

4.2消费税

申报

4.2.1-074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

×

×

4.2.2-075

酒及酒精消费税申报

×

×

×

4.2.3-076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

×

4.2.4-077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

×

×

4.2.5-078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

×

4.3企业所得税申报

4.3.1-079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

×

4.3.2-080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4.3.3-081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

×

4.3.4-082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

4.3.5-08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

×

4.3.6-0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

4.3.7-08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

×

4.3.8-08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

4.3.9-087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

申报

×

×

×

4.4个人所得税申报

4.4.1-08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

×

×

4.4.2-089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

×

×

×

4.5车辆购置税申报

4.5.1-090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

×

×

×

×

4.6地方一般各税

申报

4.6.1-091

营业税申报

×

×

4.6.2-092

资源税申报

×

×

4.6.3-093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

4.6.4-094

土地增值税申报

×

×

4.6.5-095

房产税申报

×

×

4.6.6-096

印花税申报

×

×

服务

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4.7基金(费)早报

4.7.1-09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

×

4.7.2-098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

×

×

×

×

4.8委托代征申报

4.8.1-099

委托代征申报

×

×

4.9代扣代缴申报

4.9.1-100

扣缴义务人申报

×

4.9.2-101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

×

×

×

4.10经营信息申报

4.10.1-102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

×

×

4.11延期申报纳税

4.11.1-103

延期申报审批

×

×

×

×

5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

4.11.2-104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

×

×

×

20日以内

×

4.12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4.12.1-105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

×

×

10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4.12.2-10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

×

4.13退(抵)税申请

4.13.1-107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申请

×

×

×

30日以内

10个工作日以内

4.13.2-108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4.13.3-109

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15个工作日以内

4.13.4-1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

4.13.5-111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

4.13.6-112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

×

×

×

×

20个工作日以内

×

4.14滞纳金处理

4.14.1-113

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

×

×

×

×

5个工作日以内

即时办结

4.15财税库银电子缴税

4.15.1-114

财税库银三方协议

×

×

×

×

×

×

×

×

问:
发票办理规范
答:

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规范,包括5类27个事项。

3.1 发票领用

3.1.1-043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确认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数量。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核定时提供复印件)。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为A级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5)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提示纳税人如需开通网上认证、抄报税,可以办理纳税人“远程报税”和“远程认证”备案。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2)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3)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3.1.2-044 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确认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升级规范】

(1)按照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2)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1.3-045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业务流程】

同“3.1.1-043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升级规范】

(1)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2)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3.1.4-046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以及变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调整《发票领用簿》;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4)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及纳税人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变更。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2)提供互联网办理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3)提供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4)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3.1.5-047 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同“3.1.2-044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3)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升级规范】

(1)按照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2)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1.6-048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重新确认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业务合同等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调整其用量。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当场确认调整内容,出具《发票领用簿》。

(2)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3.1.7-049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确认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6)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3.1.1-043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并准予印制;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

3.1.8-050 发票发放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在核定范围内根据其需要发放发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的,提供税控IC卡或报税盘;领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税控盘或报税盘;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业务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放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升级规范】

(1)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2)通过互联网提供预填单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填写表证单书功能。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

(3)提供自助办税服务,纳税人自助操作,系统校验相关信息后自动发放发票。

(4)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

3.1.9-051 发票退票

【业务描述】

因发票发放错误、发放发票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IC卡报税盘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的,提供税控IC卡或报税盘;退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税控盘或报税盘;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已领用的空白发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1.10-052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税控IC卡。

【报送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2)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发票领用簿》。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的,发行金税卡和税控IC卡;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升级规范】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3.1.11-05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不变而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网络版发行子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及其数据库中的信息做相应变更。

【报送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变更纳税人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及其数据库信息,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卡和税控IC卡损坏,而对其金税卡和税控IC卡进行更换的操作;因纳税人以32K容量IC卡换64K容量IC卡而对其税控IC卡进行更换的操作;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发行变更操作。

3.1.12-054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和IC卡。

【报送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2)金税卡和IC卡。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的,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升级规范】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3.1.13-055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已报验登记的异地经营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确认其使用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货物纳税人需同时提供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收取保证金或办理发票担保后发放《发票领用簿》;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4)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升级规范】

(1)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收取保证金或办理发票担保后发放《发票领用簿》。

(2)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3.2 发票验旧

3.2.1-056 发票验旧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3)需上传、下载电子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升级规范】

通过互联网接收除增值税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电子开具信息,征管系统自动比对、查验。

3.2.2-057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通过税控系统接收纳税人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予以接收。

【报送资料】

(1)税控IC卡、报税盘或税控盘。

(2)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税控IC卡的,纳税人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税控IC卡(不含税控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经“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税控IC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3)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税控IC卡的,纳税人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2)提供自助办税服务,纳税人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3.2.3-058 发票认证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识别、确认。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2)认证软盘(只限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采用报盘认证方式纳税人提供)。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3)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2)提供自助办税服务,纳税人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3.2.4-059 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未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2)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转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3)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4)审核无误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5)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放《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升级规范】

(1)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2)税务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资料复查,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 发票缴销

3.3.1-060 发票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5年、换版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报送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2)《发票领用簿》。

(3)需缴销的发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审核有无未验旧发票,如有未验旧发票,启动发票验旧业务流程。

(3)当场缴销发票。

(4)录入待缴销发票代码、号码等信息,征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发票缴销登记表。

3.4 发票开具

3.4.1-06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为其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收完税凭证。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规定的,征收税款并代纳税人开具发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未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升级规范】

(1)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功能。

(2)依托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3.4.2-062 普通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3.4.1-06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

【升级规范】

(1)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功能。

(2)征收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纳税人网上预填单信息或录入纳税人提供资料、口述内容,提供免除填写表证单书的服务。

(3)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填写申请表、缴纳税款、自行开具发票功能。

3.4.3-063 发票代开作废

【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业务流程。

3.4.4-06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

【报送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2)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

(3)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并即时办结,为纳税人发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升级规范】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或办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发票数据录入红字发票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发票编号。纳税人取得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后,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4.5-065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

【报送资料】

(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与《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结,向纳税人发放《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升级规范】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或办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发票数据录入红字发票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发票编号。纳税人取得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后,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5 发票相关服务

3.5.1-066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结,发放《发放《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5.2-067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作废的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5.3-068 发票真伪鉴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真伪。

【报送资料】

(1)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用票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提供鉴定发票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启动内部立案核查业务流程。

【升级规范】

(1)提供网上鉴定服务,纳税人在网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2)提供自助办税、移动终端鉴定服务,纳税人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系统自动比对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3.5.4-069 有奖发票兑奖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发票中奖单位或个人及垫付奖金纳税人兑付奖金。

【报送资料】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纳税人提供发票兑奖联。

(2)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奖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兑付奖金,超过个人所得免征额的部分需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升级规范】

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话费充值方式的兑奖服务。

附表 发票办理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

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3.1发票

领用

3.1.1-043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

×

×

×

5个工作日内

×

3.1.2-044

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20个工作日内

15个工作日内

×

3.1.3-045

普通发票核定

×

×

×

×

×

5个工作日内

即时办结

×

3.1.4-046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核定调整

×

×

×

5个工作日内

即时办结

3.1.5-047

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

×

×

×

×

20个工作日内

15个工作日内

×

3.1.6-048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

×

×

×

×

5个工作日内

即时办结

×

3.1.7-049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

×

×

×

20个工作日内

10个工作日内

×

×

3.1.8-050

发票发放

×

×

×

×

3.1.9-051

发票退票

×

×

×

×

×

×

×

×

3.1.10-052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

×

×

×

7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

×

3.1.11-05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

×

×

×

×

×

3.1.12-054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

×

×

×

10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内

×

3.1.13-055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

×

×

×

5个工作日内

即时办结

×

3.2发票

验旧

3.2.1-056

发票验旧

×

×

×

×

×

×

3.2.2-057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采集

×

×

×

×

×

3.2.3-058

发票认证

×

×

×

×

×

3.2.4-059

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

×

×

×

3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

×

3.3发票缴销

3.3.1-060

发票缴销

×

×

×

×

×

×

×

3.4发票开具

3.4.1-06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

×

×

×

×

3.4.2-062

普通发票代开

×

×

×

3.4.3-063

发票代开作废

×

×

×

×

×

×

×

×

3.4.4-06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

×

×

×

×

×

×

×

3.4.5-065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

×

×

×

×

×

×

×

3.5发票

相关业

3.5.1-066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挂失、

损毁

×

×

×

×

×

×

×

3.5.2-067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

×

×

×

×

×

×

×

3.5.3-068

发票真伪鉴定

×

×

×

×

×

3.5.4-069

有奖发票兑奖

×

×

×

×

×

问:
税务认定规范
答:

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认定的服务规范,包括4类21个事项。

2.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1.1-022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表》2份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表》2份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完毕报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完毕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将结果逐级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将结果反馈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拟于2015年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

2.1.2-02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2份。

(2)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2份。

【业务流程】

同“2.1.1-02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完毕报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完毕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将结果逐级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将结果反馈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2015年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

2.1.3-02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业务描述】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2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完成对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清算,并将相关资料转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完成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注销审批。

(3)办税服务厅将结果反馈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2015年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

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初审,报上级认定部门审批,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拟于2014年年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取消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4)告知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流程等事项。

2.2.2-026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业务描述】

对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报送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3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反馈结果至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 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2.3.1-027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符合相关规定依法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可不提供此项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近3个月各类保险的核定明细表、缴款书以及能够证明为残疾人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5)纳税人为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职工花名册。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相关部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适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交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改为备案类事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

2.3.2-028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从事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利用风力生产电力,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等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减免退税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供)。

【业务流程】

同“2.3.1-027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相关部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适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对建材类纳税人应列明上期或上年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和废渣的名称、数量、生产设备类型等基本情况,其中还应列明各种废渣购进、耗用、库存的数量等,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改为备案类事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

2.3.3-029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

【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业务流程】

同“2.3.1-027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改为备案类事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

2.3.4-030 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税收优惠资格。

【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2.3.1-027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改为备案类事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

2.3.5-031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2.3.1-027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改为备案类事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

2.3.6-03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软件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2.3.1-027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改为备案类事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

2.3.7-033 税务资格认定年审

【业务描述】

已取得相关税务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相关税务资格认定政策的期限内,按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资格认定年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或取消其原认定的税务资格。

【报送资料】

《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后在《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报县局税务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各级审批部门依职权审批并在相关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按照原税务资格认定期限办理。

【升级规范】

(1)缩短办理时限,平均压缩30%。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8-034 放弃税务认定资格

【业务描述】

已通过税务资格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主动放弃其相关税务资格。

【报送资料】

纳税人税务资格认证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

同“2.3.7-033税务资格认定年审【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后在《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报县局税务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各级审批部门依职权审批并在相关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 征收方式认定

2.4.1-0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核准。

【报送资料】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填写准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部门调查核实。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单。

(5)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缩短办理时限,改为即时办结。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2-036 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2份。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省以上财税部门出具的核准汇总缴纳税款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填写准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部门调查审批。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单。

(5)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3-037 汇总缴纳消费税申请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报送资料】

(1)《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2份。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省以上财税部门出具的核准汇总缴纳税款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2.4.2-036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审批【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填写准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部门调查审批。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单。

(5)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4-038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业务描述】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反馈至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将已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交纳税人,并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4)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提速至20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5-039 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报送资料】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在应纳税额公示后报征管部门,征管部门终审,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交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公布。

(5)15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提速至10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6-040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1)《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调查审批。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3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7-041 放弃偏远地区简并征期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采取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申请放弃简并征期税款缴纳资格。

【报送资料】

(1)《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调查审批。

(3)办税服务厅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提速至3个工作日。

(2)提供网上预申请、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8-042 委托代征管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报送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份。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征管部门与受委托代征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协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根据协议核定的代征税种、代征范围、代征期限等信息,审定代征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2)县(区)局局长审定后,与受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双方各自留存。

(3)发放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

(4)审定结果转收入核算部门备案登记。

(5)因受委托代征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双方协商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6)因受委托代征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双方协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附表 税务认定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

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2.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1.1-022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1.2-02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1.3-02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2.2-026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3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2.3.1-027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

×

×

×

×

20个工作日

2.3.2-028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

×

×

×

×

20个工作日

2.3.3-029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

×

×

×

×

20个工作日

2.3.4-030

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

×

×

×

×

20个工作日

2.3.5-031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

×

×

×

×

20个工作日

2.3.6-032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

×

×

×

×

20个工作日

2.3.7-033

税务资格认定年审

×

×

×

×

2.3.8-034

放弃税务认定资格

×

×

×

×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4征收方式认定

2.4.1-0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申请

×

×

×

×

5个工作日

即时

2.4.2-036

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审批

×

×

×

×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4.3-037

汇总缴纳消费税申请审批

×

×

×

×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4.4-038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

×

×

×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2.4.5-039

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

×

×

×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2.4.6-040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

×

×

×

7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2.4.7-041

放弃偏远地区简并征期

×

×

×

×

7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2.4.8-042

委托代征管理

×

×

×

×

×

说明:

1.本表对税务认定的21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表示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税务认定所需的报送资料、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做具体明确而在本表中统一做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认定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问:
税务登记规范
答: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9类21个事项。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3)办税服务厅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纳税人提出税务登记申请,由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统一发证,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5)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2)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并通知纳税人。

(3)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机制,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

1.1.2-002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同“1.1.1-00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纳税人提出税务登记申请,由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统一发证,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5)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1.1.3-003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6)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原件议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见“1.5.1-0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内容。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1.1.4-004 自然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个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业务流程】

同“1.1.3-003临时经营设立登记【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内容。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1.1.5-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5)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扣缴义务人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1.1.6-006 重新税务登记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同一辖区内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应向该辖区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相关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转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税务登记管理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到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5)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重新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1.2 变更登记

1.2.1-007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涉及变动的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3)办税服务厅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变更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1.2.2-008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

(3)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税务变更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1.3 停复业登记

1.3.1-009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停业通知书》。

(4)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停业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2)取消“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规定。

1.3.2-010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复业处理。

(3)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复业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1.4 注销登记

1.4.1-011 注销登记(企业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防伪税控系统IC卡、金税盘、报税盘。

(8)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业务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进行防伪税控IC卡注销报税,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其他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收缴防伪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对有稽查案源的进行稽查清算。

(4)办税服务厅录入注销信息,缴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稽查清算时间)。

(6)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现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注销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1.4.2-01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2)办税服务厅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办税服务厅录入注销信息。

(4)其他部门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

(5)办税服务厅缴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稽查清算时间)。

(7)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现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升至即时办结。

(2)提供互联网税务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1.5 报验登记

1.5.1-01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2014年底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

1.5.2-01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2014年底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

1.5.3-01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报送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将《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等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4)2014年底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

1.6 遗失补办

1.6.1-016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遗失其他税务证件的,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7 报告备案登记

1.7.1-017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1.7.2-018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8 跨区迁移

1.8.1-019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跨县(区)变动,所跨县(区)属于同一个行政区域代码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取消各类税务资格,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各类税务证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3)录入信息,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跨区迁出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1.8.2-020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所跨县(区)属同一个行政区域代码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跨区迁入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1.9 非正常户处理

1.9.1-021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处罚,税务登记管理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到办税服务厅。

(3)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后,办税服务厅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4)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非正常户解除服务,实现网上申请。

附表 税务登记规范服务方式指引

服务

类别

服务事项

办理时限

编码

名称

限时办结

基本

规范

升级

规范

1.1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

×

×

×

×

1.1.2-002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

×

×

×

×

1.1.3-003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

×

×

×

×

1.1.4-004

自然人登记

×

×

×

×

×

×

1.1.5-005

扣缴义务人登记

×

×

×

×

×

×

1.1.6-006

重新税务登记

×

×

×

×

×

×

1.2变更登记

1.2.1-007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

×

×

×

1.2.2-008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

×

×

×

1.3停复业登记

1.3.1-009

停业登记

×

×

×

×

×

1.3.2-010

复业登记

×

×

×

×

×

1.4注销登记

1.4.1-011

注销登记(企业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

×

×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4.2-01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

×

×

20个工作日

即时办结

1.5报验登记

1.5.1-01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

×

×

×

×

×

×

1.5.2-01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

×

×

×

×

×

×

1.5.3-01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

×

×

×

×

×

1.6遗失补办

1.6.1-016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

×

×

×

×

×

×

1.7报告备案登记

1.7.1-017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

×

×

×

×

×

1.7.2-018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

×

×

×

×

1.8跨区迁移

1.8.1-019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

×

×

×

×

1.8.2-020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

×

×

×

×

1.9非正常户处理

1.9.1-021

非正常户解除

×

×

×

×

×

×

×

说明:

1.本表对税务登记的21个服务事项及与其对应的服务方式,以“√”“×”和“☆”的形式一一对应明确。其中:“√”表示应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采用的服务方式,“×”表示不适用的服务方式。

2.本章正文部分主要从办税服务厅角度明确税务登记所需的报送资料、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事项,对每个服务事项对应的服务方式,没有做具体明确而在本表中统一做对应标注,以避免重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登记服务过程中,除应按照本章正文要求操作外,还应落实本表列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联合大厅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

(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

(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国、地税窗口报送验证。

(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4)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

我市市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转贷基金,帮助有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转贷。各市、区不定期举办“金融超市”、“银企洽谈会”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向银行推介优质的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市人行、人社局和财政局支持鼓励各类创业人群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在各市、区均可申请、办理,个人最高申请额度30万元,并可享受一定比例贴息。针对创业创新群体,市各金融机构也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商银行推出“小微创业贷”、泰州农商行推出“青年创业贷款”、长江银行推出“无抵押免担保贷款”、江苏银行推出“苏科贷”产品、兴业银行推出排污权质押贷款。

问:
电子税务局“发票补打”页面选择某张发票补打时,查询不出来记录如何处理?
答:

发票补打功能只能补打当日开具的发票。若不满足补打发票条件,可以当月作废重新开具。

问:
外出经营纳税人如何申请《外经证》?
答:

纳税人可以登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在应用中心中找到“外出经营管理”应用,添加到我的应用后,填写完整提交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消息中心自行打印。

问: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销售额不足9万如何填写?
答: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需在“免税销售额”下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目中填写。

问:
购进税控设备以及维护费在申报表上如何申报?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外还需填写附表四和一般纳税人减免税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外,小规模纳税人还需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明细表。

问:
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答:
打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站,无需登陆,在首页右侧的信息查询功能里,找到发票查验模块,点击进入后选择需要查询的发票,即网络开具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输入发票基本信息后即可查询。

问:
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后,何时会有比对结果?
答: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所以,正常情况下,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后,三个月内会有比对结果。

问:
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是多少天?
答: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问:
企业研发费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问: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问:
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
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
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

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问:
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
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
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