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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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12000144168911332011705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8911332011705900001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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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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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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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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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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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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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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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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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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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 3工作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 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专区M12、M13窗口。
咨询方式
- 0523-86897102、0523-8689717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3-86999389 信箱: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局长信箱 邮编:22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