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306T3000141001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306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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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市两级政府宗教部门的审核意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3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4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5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查看更多 |
6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查看更多 |
7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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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环节 | 0.2工作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审核环节 | 0.5工作日 |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要求 | 初步意见 |
3 | 决定环节 | 0.3工作日 | 对相关材料核查后,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准予许可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以工作日计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信件:邮寄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48号原民防局4楼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综合受理咨询监督电话:0523-86897101,0523-80980582;电子邮件:tzmzjbgs@163.com;网上咨询网址:http://zjswj.taizhou.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09805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