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429U300012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429U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大道3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K15-K18窗口(商务综窗)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 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要求,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告知承诺。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取得许可。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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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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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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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资格证书和工作履历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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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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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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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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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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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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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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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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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 送初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我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办理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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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23-8689706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3-8683920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897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