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基本编码 | 00091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496R3000913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财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496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海陵南路302号,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 ||
办理时间 | 春季(3月至7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7月至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秋冬季(10月至2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是申请条件: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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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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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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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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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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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必要的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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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投诉书(提供相应的份数)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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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财政局咨询电话:0523-86895192;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0523-8689704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888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