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53303000118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中介服务 | 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5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吴州南路11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中心 | ||
办理时间 | 春秋冬季(1月1日至6月30日,及10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车辆载运的是不可解体物品;(2)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大件运输车辆具备大件运输资质;(3)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4)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5)申请人未被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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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货物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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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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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运人经办人的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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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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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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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记载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运输三类件需提供)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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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护送方案(运输三类件需提供)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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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计划(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承运人需提供运输计划)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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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省道路货运运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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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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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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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内容真实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材料齐全内容真实 | 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 |
3 | 送达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内容真实 | 送达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一类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类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类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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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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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咨询方式 | 0523—868512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88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