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53303000118009000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5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区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设计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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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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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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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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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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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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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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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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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公安书面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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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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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安全施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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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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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准予受理或不准予受理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内容真实,材料齐全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3 | 送达 | 0.3工作日 | 无 | 送达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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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689722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88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