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672N3000131012000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672N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原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申请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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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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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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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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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报省计量机构批准。 | 审批后的撤封申请书,收回证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综合受理:0523-86897097 0523-86897023现场咨询: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原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883000或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