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3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98XC300073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98X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H9、H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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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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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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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质权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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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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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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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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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环节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决定环节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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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综合受理电话0523-86897138,现场咨询(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H9、H10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现场投诉、电话投诉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897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