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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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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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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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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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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及承诺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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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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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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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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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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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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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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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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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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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一)跨区域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非跨区域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和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重大项目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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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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