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泰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法律援助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204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200014416488Y3322012040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泰州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除特殊规定外,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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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办理结果样本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5修订)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综合受理:0523-86197822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 0523-86197880;投诉信件邮址:泰州市梅兰东路199号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咨询方式
  • 综合受理:0523-86197822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 0523-86197880;投诉信件邮址:泰州市梅兰东路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