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二)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在市区内跨学区迁移(不含相邻学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三、起始年级新生一般不办理市内转学。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全家居住地在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不办理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原则上不能中。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普通高中 一、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 (一)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二、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三、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中职生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