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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妇女、儿童劳动保护有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市人社局 | 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市工商局 | 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企业,或者致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
市民政局 | 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致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市卫生局(或市安监局) | 负责对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未成年工和童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劳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4.《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案 例 | 案 例 |
某用人单位安排怀孕8个月的女职工加班、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劳动,且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场所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孕期女职工。人社部门对安排怀孕8个月的女职工加班、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及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孕妇从事禁忌劳动进行查处,卫生部门(或安监部门)对在使用有毒物品场所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孕期女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商部门对逾期不送交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该用人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则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