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49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445H3322005049004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毕业证书遗失后,毕业证明只能出具一次。故需现场审核申请人身份及确认就读信息后,按流程予以办理。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泰州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普通中小学往届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的,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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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普通中小学学历证明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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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23-86999883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23-869998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