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705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8911332011705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891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专区M12、M1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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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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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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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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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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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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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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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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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 3工作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 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同意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摊点设置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临时摊点设置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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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6897102、0523-8689717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3-86999389 信箱: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局长信箱 邮编:225300 |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专区M12、M13窗口。
- 0523-86897102、0523-86897170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3-86999389 信箱: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局长信箱 邮编:22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