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001441698XC30001310240000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001441698X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地点: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A01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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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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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登报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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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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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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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环节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审核与决定环节 | 0.5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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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综合受理:0523-86897098,具体见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现场投诉、电话投诉0523-86897114 |